没想到一张深入人心的126、127电信寻呼广告竟会引来广告中一位模特的不满,称国信公司擅自改动画面人物的唇部,且未经过本人形象授权因此要讨个法律上的说法。这位模特就是“美在花城”第五届“最佳仪态奖”获得者刘凌。
据刘凌的律师曾海滨介绍,1995年底,刘凌曾接受广东华宇广告有限公司的邀请,为其拍摄了一辑照片,当时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承诺仅限于用在广东省移动通信总公司内部流通的1996年“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的彩色挂历上。这次合作的报酬,也只是3000元。但据刘凌说,她在去年回广州拍摄一条广告片时,才意外地发现大街小巷的候车亭广告牌上,赫然刊登了她与其他几个女孩在挂历上的肖像,仔细一看,发现这些广告将她的小嘴通过电脑技术换成了另一个人的嘴唇,领巾的样式也稍有改动。而之后她又发现其实在户外很多大型广告牌、电信公司门市部里免费派送的宣传单及礼品储蓄袋上都采用了上述形象。她认为这已构成了对自己肖像权的严重侵权。于是刘凌通过律师与国信公司联系,对方曾表示想协商解决。但之后很久没有音信。于是刘凌于3月1日下午召开了大型记者会。会上律师一再表示他们的目的主要是消除影响停止侵权,并没想过起诉对方要求赔偿的问题。
记者在会后又采访了原广东华宇广告有限公司(现已解散)的负责人,他表示是他们将照片提供给国信公司的,但当时刘凌没有任何反映,他说:“那时她们(五位模特)中还有人请我吃饭,表示感谢,因为我们把她们的形象给推出去了,接了很多新广告。而广告拍了两三年了都没人找过我麻烦。”据他分析,刘凌应该早就发现了侵权的问题,他还以去年第50期《舞台与银幕》报纸中的一篇文章《刘凌被电信广告侵权》向记者举证。而且他还表示,“目前国信公司正积极联系想妥善处理这件事,之所以耽误下来,是因为上星期看到某报《新闻周刊》上登的一篇文章,文中提到负责此事的是曾律师外的另一个律师,让我们有些捉摸不清,所以想先弄清楚事实,结果这时他们就开了发布会!”
此次侵权案因国信公司一方提不出任何刘凌的书面授权证据,始终处于不利的一方。如果是打官司,刘凌也会是受益者:赢了,她可获得赔偿,输了,也同样增加了见报率和知名度。